来源:化州社区日期:2025-03-19浏览次数:54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化州市粤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MA563UXT77
住所:化州市河西街道三里堂村委会建设农场****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对粤KG7167、粤K803F0、粤KC101X、粤SW96L8、粤K035E0、粤KT362H、粤KV790N、粤KTX780、粤KBC679、粤KS770A、粤KT818Q、粤T506T1、粤KLT987、桂DBF858、粤K157FK、粤KL222R、粤KP889B、粤KA956S、粤KN618S、粤KZ219G、粤GH311B、粤KB597N、粤KNB738、粤K8592W、粤K1789D、粤KFJ918、粤K601F0、粤KA017S、粤G5M283车辆进行机动尾气检测时,利用连接OBD屏蔽器通过车辆检测,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粤K54950、粤KD151H、粤K26680、粤K10S01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在车辆排放明显黑烟尾气的情况下,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上述行为共收取环检费用1357.5元。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视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5〕4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后,又于2月20日撤回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利。尔后,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复查,我局确认你公司已积极开展涉案的33台车辆召回复检工作,并采取多项措施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因此,我局决定准予你公司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在《茂名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并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三点§3.23“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报告数量为5项以上,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和本案整改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实施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环检费用壹仟叁佰伍拾柒元伍角(¥1357.50元)。
以上金额合计贰拾壹万壹仟叁佰伍拾柒元伍角(¥211357.5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化州市石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MADC1ATD59
住所:化州市河西街道禾化村委会****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对粤K577AY、粤KS280L、粤K3762Q、粤KL270P、粤KGE136、粤KX275K、粤KD709J、粤KQ818V、粤KJH038、粤KUP173、粤KS970L、粤B4VC57、粤TJ286X车辆进行机动尾气检测时,对OBD检测数据造假,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粤KM092R、粤KE113K、粤COS328、粤A7P80R、粤S1A0Q9、粤KTU958、粤KWB007、粤K181DM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在车辆排放明显黑烟尾气的情况下,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上述行为共收取环检费用560元。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视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5〕5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后,又于2月20日撤回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利。尔后,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复查,我局确认你公司已积极开展涉案的21台车辆召回复检工作,并采取多项措施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因此,我局决定准予你公司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在《茂名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并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三点§3.23“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报告数量为5项以上,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和本案整改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实施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伍仟元(¥2050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环检费用伍佰陆拾元(¥560.00元)。
以上金额合计贰拾万伍仟伍佰陆拾元(¥20556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2025〕8号
当事人名称:化州市天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0969261068
住所:化州市南盛镇****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对粤B7QZ73、粤B03EU3、粤KE9028、粤K13T80、粤KYX159、浙JL26N7、粤ET21K7、粤K9585A、粤KLB850、粤KSR998、粤KGN795、粤K926D5、粤KVQ170、粤K47302、桂AX7712、粤K370Q9、粤K5L252、粤KMK514、粤KL302Q、粤KW132J、粤KT766B、粤K871EE、粤GZ0058、粤K256H1、粤KPB597、粤KW191P、粤KUK095、粤K9L119、粤K0116F、粤KFT761、粤KHZ730、粤K15571、粤KX799M、粤KS503U、粤KH580M、粤KLF088、粤K12173、粤K38083、粤K18566、粤KHR723、粤KVH897、粤KDY445、粤K93575、粤K25P36、粤K974B9车辆进行机动尾气检测时,利用连接OBD屏蔽器通过车辆检测,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粤KL958Y、粤K28875、粤KC291V、粤K397G5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在车辆排放明显黑烟尾气的情况下,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上述行为共收取环检费用2862.5元。
2、对粤K279FF车辆进行机动尾气检测时,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视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5〕3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后,又于2月14日撤回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利。尔后,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复查,我局确认你公司已积极开展涉案的50台车辆召回复检工作,并采取多项措施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因此,我局决定准予你公司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在《茂名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规定,并对应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三点§3.23“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报告数量为5项以上,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四十六点§3.46“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在2次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和本案整改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实施“对粤B7QZ73、粤B03EU3、粤KE9028、粤K13T80、粤KYX159、浙JL26N7、粤ET21K7、粤K9585A、粤KLB850、粤KSR998、粤KGN795、粤K926D5、粤KVQ170、粤K47302、桂AX7712、粤K370Q9、粤K5L252、粤KMK514、粤KL302Q、粤KW132J、粤KT766B、粤K871EE、粤GZ0058、粤K256H1、粤KPB597、粤KW191P、粤KUK095、粤K9L119、粤K0116F、粤KFT761、粤KHZ730、粤K15571、粤KX799M、粤KS503U、粤KH580M、粤KLF088、粤K12173、粤K38083、粤K18566、粤KHR723、粤KVH897、粤KDY445、粤K93575、粤K25P36、粤K974B9车辆进行机动尾气检测时,利用连接OBD屏蔽器通过车辆检测,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粤KL958Y、粤K28875、粤KC291V、粤K397G5车辆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在车辆排放明显黑烟尾气的情况下,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贰万元(¥2200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环检费用贰仟捌佰陆拾贰元伍角(¥2862.50元)。
2、对你公司实施“对粤K279FF车辆进行机动尾气检测时,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
以上金额合计贰拾叁万贰仟捌佰陆拾贰元伍角(¥232862.5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以下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