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日期:2025-07-18浏览次数:1
守护消费丨省局公布民生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五批)
今年以来,电动自行车因非法改拼装、电池自燃引发的事故接连不断,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的全链条整治力度,坚决守牢安全底线。现将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昌江县石碌镇鑫辉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30日,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电话称“在石碌镇昌江大道6号的公路边有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现场检查核实,发现共有30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2025年5月8日,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拆除不合格鞍座、恢复原状、不得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琼海市嘉积镇冯春雨电动车行销售拼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9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琼海嘉积镇冯春雨电动车行进行检查。该店内发现5辆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加长鞍座等行为,现场采用卷尺测量鞍座长度,长度为59厘米,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2025年2月19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海口市紫欣贸易有限公司龙华区金垦路销售点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4月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海口紫欣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3号红绿灯处销售点进行检查,发现该销售点待销电动自行车中有3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经过非法改装,将原厂配置长度为35厘米鞍座改为60厘米鞍座和加装后尾架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5月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屯昌县屯城镇敦勇电动车店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月23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屯城镇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行动时发现屯城镇敦勇电动车店正在销售经改装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2月24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将改装车辆恢复原状或召回,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万宁市万城镇一人两牛贸易中心店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26日下午,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主体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海南一人两牛贸易中心(个人独资)店内销售的一台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6003Z),坐垫及车体盖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车辆外观不一致。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2025年3月19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澄迈县金江镇江美电动车店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14日下午,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多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整治行动,在澄迈县金江镇江美电动车店里发现该店5辆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改装行为,改装后的鞍座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6月5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五指山市通什镇道友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2月20日上午,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交警开展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路面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一辆绿牌电动自行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明蓄电池为锂电,但在该车坐垫下方的座桶内装有5块12V的铅酸电池。经查,该辆电动自行车是由五指山通什镇道友电动车行销售并改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2025年1月21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昌江县海尾镇诚安摩托车修理店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6日,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江海尾镇诚安摩托车修理店进行检查,发现11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的鞍座均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2025年3月9日,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拆除不合格鞍座、恢复原状、不得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儋州市白马井镇羊二侬电动车行销售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7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马井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儋州市白马井镇羊二侬电动车行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加装后背靠垫与车辆随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车辆外观简图不一致,构成了加装、销售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月7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昌江县石碌镇卓俊电动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9日,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江县石碌镇卓俊电动车行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核实,13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5条“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昌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2025年1月24日,昌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拆除不合格鞍座、恢复原状、不得销售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